1.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4月起增值税税率调整13?
从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16%调整为13%,由10%调整为9%,适用6%的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税款也会有加计抵扣的优惠政策,这一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是非常大的,对各个行业的企业发展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如何做好新旧政策之间的衔接?既是纳税人也是税务机关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一个公告,对做好4月1日前后相关税收政策的衔接落实做了一个很好的说明,其中就明确:
对从4月份开始发生的业务,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9%,对一些业务是在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在4月1日之后,也可以采取原有的16%,10%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过在实际开具发票时,需要在税控系统中手工选择税率。对于这一类的经营行为补开原有税率的发票,不需要做额外的处理,只要根据实际的业务,据实开具就可以了。不过对有些业务,需要做好衔接工作的。比如,如果在4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事项,发生这种情况时,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而且是按照原有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在4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开具的发票发生了错误,需要重新开具,那么在4月1日之后,就要先按照原先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然后再按照原先的税率开具蓝字发票。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就是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也就是商品编码和名称发生了变化,对你的发票填写的项目名称是否有影响?需要对照具体的项目使用新的商品编码来进行开具。撰文:左刀三爷 积累数十年的财税实务经验,加上条理清晰的通俗化讲解,为您解疑释惑!如果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敬请关注,多多点赞,多多转发,
2.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半年的销货方可以作废重开吗?
已经超过半年,也认证过了,不可能再重新开发票。如果确实需要重开也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规定,作为销货退回处理(当然不是把货物退回),只有在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原销售冲回后,才能重开正确发票(重新开正确发票必须重新确认销售,同一笔业务不可能做两次销售)。
3. 专票开了几个月怎么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以及抵扣后就不能在系统直接进行作废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隔了几个月确实需要进行冲红的,需联系购买方确认发票是整单冲红还是部分冲红,需要部分冲红的商品数量及金额。
确认完成后,由购买方先在开票系统开具对应发票的红字信息表。开具完成后由销售方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是整单发票都要冲红购买方还需将先前的发票退回给销售方。
4. 找一家公司开了一张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找了一家公司开具了一张价值2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方收取了7%的管理费,是否虚开发票,需要判断是否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生,如果没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生,那么这种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双方均是违规违法的。
我们知道,按照税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尤其在强大的金税三期系统面前,企业无论是虚开还是代开增值税发票则很容易被发现,企业也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应该说,税法对增值税代开、虚开界定的很清楚。代开发票是指为与企业自身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和服务关系的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而虚开发票是指企业在没有任何购销和服务业务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代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税法对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罚表现在:
一方面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企业,应按照开具发票票面所列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全额补缴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那么,企业对外开具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其实质就是有没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生,且是否满足发票开具“四流合一”的要求,即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和发票流等相关规定,则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满足发票开具的政策规定,是代开或虚开增值税发票,就要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题主的问题,多半是非真实的经济业务,最好将增值税发票退回,否则会很麻烦。
总之,如果取得发票的企业与开具发票的企业之间没有经济业务的发生,且不满足“四流合一”发票开具的要求,那么企业取得的发票多为代开、虚开发票,这种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偷税,税务机关会给予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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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4日
5. 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的规定是如何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对于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